[政策公告]轉知農業部「申請及核發水產品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作業要點」修正公告,請有需要者密切注意。
2026-02-02轉知農業部「申請及核發水產品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作業要點」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41537029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5 年1月 28 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5153203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共6點,並自即日生效。
受理機關:農業部漁業署台北辦公室(100060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
✨申請出口水產品至美國須檢附輸美資格證明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輸美資格證明書:
(一)沿近海漁船之漁業人。
(二)遠洋漁船之經營者。
(三)定置漁業權之漁業人。
(四)養殖漁業管理系統登錄有案之養殖業者。
(五)出口業者。
前項第五款出口業者如係出口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者,應符合「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規定。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輸美資格證明書,並檢附美國進口商購買等相關輸美佐證資料及下列規定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一)沿近海漁船之漁業人:檢附申請海洋漁獲物當航次之卸魚聲明書。
(二)遠洋漁船之經營者:檢附申請海洋漁獲物當航次之卸魚聲明書收繳通知書。
(三)定置漁業權之漁業人:檢附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影本及登錄定置網漁業查報系統紀錄之證明資料。
(四)養殖漁業管理系統登錄有案之養殖業者:檢附養殖漁業放養量申(查)報之資料。
(五)出口業者:
1.依海洋漁獲物之捕獲來源或養殖魚貨來源,檢附前四款規定之文件及魚市場交易之計價單等相關交易證明文件。
2.出口調製水產品者,並應檢附加工製成說明資料(內容應敘明製成率及使用率)。
✨申請人應自輸美資格證明書核發日起算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受理單位辦理核銷或註銷:
(一)辦理核銷:申請書、可證明水產品運抵美國之資料或文件、申請人與美國買方之交易證明資料(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方於售魚地驗證載有美國買方資訊之卸魚資料)、出口美國運輸單據影本。
(二)辦理註銷:註銷原因說明文件、因故未使用或毀損之輸美資格證明書正本(如正本遺失者,免附)。
《 申請人無法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銷或註銷者,得申請延長辦理期限,以二次為限,每次得延長二個月。》
🌐相關資訊及下載連結網址:
https://www.fa.gov.tw/view.php?theme=OceanShippingAct_RULE&subtheme=&id=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