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修「114年小型漁機具補助作業基準」第6條第5項第2款
課程與補助
增修「114年小型漁機具補助作業基準」第6條第5項第2款
「申請人所檢附之相關申請文件(如放養量申報書等)及其所登載之資訊內容不得有偽造、虛假之情事,倘經查獲,即取消補助並追討已撥付之補助款;另,前開申請文件資訊如有異動,應即向業管單位提出變更申請並保留核准證明,據為後續查核佐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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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114年小型漁機具補助作業基準」第6條第5項第2款
「申請人所檢附之相關申請文件(如放養量申報書等)及其所登載之資訊內容不得有偽造、虛假之情事,倘經查獲,即取消補助並追討已撥付之補助款;另,前開申請文件資訊如有異動,應即向業管單位提出變更申請並保留核准證明,據為後續查核佐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