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修正「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養殖吳郭魚凍儲獎勵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2026-02-10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養殖吳郭魚凍儲獎勵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獎勵總數量:一千二百公噸(成品重,以下同)。按生產量比率分配,嘉義縣三百六 十公噸、臺南市三百六十公噸、高雄市二百四十公噸、雲林縣一百二十公噸、屏東縣 一百二十公噸。本部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
五、獎勵條件:
(一)凍儲吳郭魚來自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 申報之養殖戶。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至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間採購。一百十 五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入冷凍庫作業,並完成凍儲三個月或六個月以上。
(三)獎勵對象申請獎勵凍儲數量,合計最高二百公噸(本部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 適時調整凍儲最高數量)。
(四)一百十一年度起任一年度之獎勵對象輸美實績證明文件。
七、申請獎勵程序:
(一)獎勵對象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內,檢附申請 書(格式如附件一)及證明文件送受理單位核定。
(二)獎勵對象於池邊交易日前一日,向受理單位提報養殖戶姓名、池邊交易日期 及魚塭編號、池邊預定交易數量、預定凍儲數量及凍儲地點等資料。
八、受理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受理單位向本部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
(二)受理單位應抽檢個別獎勵對象之凍儲量及完成凍儲情形,抽檢率不得少於該 獎勵對象申請獎勵數量百分之五。
(三)受理單位依獎勵對象執行情形核撥獎勵金,並回報執行情形。
九、獎勵金核撥作業:獎勵對象完成吳郭魚凍儲三個月或六個月後,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 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一)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至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間,採購凍儲吳郭魚由該養 殖戶出具有漁民簽章、住址、交易日期、品名、數量、金額等資訊之農 (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
(二)凍儲吳郭魚來源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三)吳郭魚凍儲處理證明文件。
(四)養殖吳郭魚凍儲獎勵金領據(附件二)。
(五)切結書(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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