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

2020-06-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訂定「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

https://www.baphiq.gov.tw/office/tcbaphiq/theme_data.php?theme=news&id=2140

   

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

簡要說明如下:

  • 一、旨揭措施指定因施檢疫物達1,000尾者,輸入時需抽樣檢測,並送指定場所隔離,等待結果。依動傳條例第34-1條第3項規定,該批動物於通知檢疫結果前,應暫存於隔離處所之獨立水域。非經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轄區分局同意不得任意移動,不得與其他非同批動物混養,或處於同一水域。期間死亡動物應予凍存,不得任意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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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防檢局轄區分局通知檢疫合格者,核發輸入檢疫證明書該批動物放行;檢疫結果不合格時,該批動物不得輸入應予退運或銷毀。選擇退運時由隔離處所轄區分局到場監督其完成包裝(於監督下銷毀檢疫期間死亡動物,並消毒剩餘蓄養用水),上封條後運往退運港站辦理退運;選擇銷毀則亦由轄區分局指示進行檢疫物銷毀及蓄養水之消毒。其相關衍生之費用應由輸入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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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防檢局轄區分局將不定時派員至輸入人提供之隔離處所查核,輸入人及隔離處所負責人不得拒絕,否則輸出入動物檢疫人員得採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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