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完成整池消毒、疏養及延後放養作業之養殖漁民,請於110年5月31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屬公所申請撥付獎勵金。

2021-03-22

依據「養殖漁業生產調節獎勵作業規範」第7點第1款規定,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核定予以獎勵之養殖漁民,

於完成整池消毒、疏養及延後放養作業後,

應於110年5月31日前

依申請項目檢附下列文件及切結書、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依實際施作完成之魚塭口數及面積向所屬公所提出申請撥付獎勵金。

                        

有關各申請獎勵項目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整池消毒

1.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收據。

2.整池消毒施作前、中、後照片紀錄。

(二)疏養:

1.種苗業者用印並載有種苗規格之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

2.放養照片記錄。

3.當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書。

(三)延後放養

1.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無養殖事實者,自魚塭池水排空日起每月1張照片記錄。

  1. 2.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無養殖事實者,自魚塭池水排空日起每二月1張照片記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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