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龍虎斑係雜交物種,屬禁止放流種類! 請漁民謹慎過濾買家,以保護海洋生態

2021-11-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按「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第2點規定:
用於增殖放流之水產動物物種,
應經評估調查為放流地點之原有分布種類,並為本地種;
禁止使用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種或其他不符合生態保育之物種;
龍虎斑係雜交物種,屬禁止放流種類
請養殖漁民販售龍虎斑(或苗)時,應謹慎過濾買家,並告知不得從事龍虎斑放流行為,以保護我國海洋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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