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四項所定標示方式」第3點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以農防字第1121470630號修正公告。

2023-02-07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四項所定標示方式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第一點受移動管制之乳、蛋,經檢驗不合格應予銷毀者,飼養業者應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封條封存標示之,並應於銷毀前,維持封條之完整性。

 

發布令及修正規定內容詳見附件:https://reurl.cc/OExy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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