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勞動部自112年6月1日起,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所建置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審認漁船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本國船員資料。

2023-04-11

 一、法規依據:

(一)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11條規定略以,海洋漁撈雇主 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應包含幹部船員出海最低員額或動力小船應配置員額人數,至少1人。同一漁船出海本國船員數高於出海最低員額者,應列計出海船員數。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17條之1規定略以,船員變更服務漁船、職務,或僱傭終止時,應於異動情形發生後7日內辦理漁船船員手冊之異動登記。

(三)依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發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9點規定略以,漁船船員之異動登記由船員或漁業人填具申請書向船籍所在地漁會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區漁會接獲船員異動登記資料後,應將本國船員資料登載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漁管系統)中。

 

  • 二、為提升勞動部受理漁船雇主申請聘僱外籍漁工招募許可案件名額核算之正確性,勞動部預定自112年6月1日起,將依漁管系統所登載之本國船員資料,審認審查標準第11條所定同一漁船出海本國船員人數。勞動部審認雇主於申請書表所填載本國船員人數,與漁管系統登載人數資料不一致時,將退請雇主確認。

 

  • 三、請漁船雇主於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時,應於船員更服務漁船、職務,或僱終止時,確實依管理規則第17條之1規定,至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請異動登記,以避免延宕外籍漁工申請案件核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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