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勞動部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4條附表5、第62條附表13、第63條附表13之1、第64條附表14修正草案一案。

2023-05-26

👉修正草案總說明如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為配合疫後景氣復甦,及解決製造業、營造業、農業等行業人力需求,並紓解機構看護人力不足,爰擬具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新增營造業及農業雇主申請外國人資格,調整中階技術營造與農業工作規範。(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

二.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調整製造業部分行業所屬級別以因應缺工需求。(修正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四.增訂雇主接續聘僱已在臺從事製造工作之外國人,得提高核配比率於國內接續聘僱。(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

五.增訂外國人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以補充進修人力缺口。(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

六.增訂符合一定資格之一般營造業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

七.增訂經營農糧作物種類及林業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八.刪除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聘僱雙語翻譯人員上限。(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本案另載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站網頁: https://laws.mol.gov.tw/news.aspx?msgid=6112 

 

👉為免缺工問題影響產業營運及我國經濟發展,儘速補充我國缺乏之各產業工作人力缺口,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三)電話:(02)89956182。

 

(四)傳真:(02)89956198。

 

(五)電子郵件:yehming5@w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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