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訊息]衛生福利部重申「使用特定魚種為品名之相關產品標示」規定,非屬「鱈形目」魚種不得標示為「鱈魚」,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

2023-06-13

👉經彙整台灣魚類資料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及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提供之資料,目前台灣市場有流通,包含大西洋鱈大頭鱈格陵蘭鱈黃線狹鱈黑線鱈青鱈綠青鱈北太平洋無鬚鱈藍尖尾無鬚鱈長鰭鱈等屬「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

 

👉市售商品名為「圓鱈」者,其實屬「鱸形目」小麟犬牙南極魚鱗頭犬牙南極魚(俗稱智利海鱸)。

 

👉市售商品名為「扁鱈」者,其實屬「鰈形目」馬舌鰈庸鰈狹鱗庸鰈(俗稱大比目魚)。

 

📌僅「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非屬「鱈形目」魚種卻標示「鱈魚」,即屬標示不實。

 

📌「圓鱈、扁鱈」未依前述規定標示清楚(應標示為「圓鱈」、「扁鱈」或與魚種名稱並列標示)而使消費者誤解為「鱈魚」,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並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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