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衛生福利部第二次預告「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
2023-09-06「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以下簡稱本應遵行事項)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訂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為使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之相關規範更臻明確,使業者更能落實標示制度,以及考量國人營養現況,爱擬具本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其要如下:
一、本應遵行事項適用範圍。(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本應遵行事項用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新增標示營養素含量之數值宣稱方式、修正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宣稱、增列可宣稱生理功能例之營養素含量基準、刪除含碘鹽宣稱,及修正表七所列食品不得作營養宣稱之詞句。(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酌修需經復水食品或稀釋才可供食用之食品,其營養宣稱衡量基準。(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新增液體食品同時有二項以上營養宣稱者,應加註文字說明。(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修正表三、表四及表七之內容項目。(修正表三、表四及表七)
對於「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ennylin94@fda.gov.tw
草案內容請至下列網頁下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9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