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轉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12月26日(防檢一字第1131863473號)「強化獸醫師(佐)處方箋應記載事項」,預計115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請相關畜禽水產養殖業者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多加注意,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2025-01-03

⭐獸醫師(佐)處方箋應記載事項

一、用法:應包含投藥途徑、劑量、投藥頻度、投藥天數。
📍劑量與投藥天數應明確,不得以範圍表示,無明確之投藥劑量與投藥天數將引發抗生素抗藥性。獸醫師(佐)應依據其專業決定投藥劑量與投藥天數。

  • 1️⃣投藥途徑:如經飼料口服、經飲水口服丶皮下注射、經乳房灌注丶藥浴。

2️⃣劑量:例如0.25 mL/kg, 不得以範圍(例如0.25~0.5mL/kg)表示。

3️⃣投藥頻度:例如1天2次。

4️⃣投藥天數:例如5天,不得以範圍(例如3~5天)表示。

 

二、動物數量:應填寫用藥之動物數量,於同-畜禽水產養殖場之 動物,倘非用藥動物,則不得列入計算。

三、用量:應依據劑量、用藥之動物數量、投藥頻度、投藥天數,填寫開藥總量。

四、停藥期:非產食動物無須記載停藥期,另就產食動物,即使停藥期為零天,仍應記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