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章程】
112年4月13日第8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依法設立,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配合政府政策與施政,協調整合養殖漁業產銷與建設工作,提昇經營層次、擴展養殖及相關事業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視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國內外設分支機構。本會地址於設置或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養殖漁業生產區維護水土資源及生態環境。 二、促進養殖漁業生產區拓展國內外養殖事業。 三、促進養殖漁業生產區提升經營管理技術。 四、促進養殖漁業生產區建立養殖產銷資訊。 五、促進養殖漁業生產區進行計畫產銷。 六、促進養殖漁業生產區建立產品品牌。 七、促進養殖漁業生產區降低產銷成本。 八、促進養殖漁業生產區開發觀光休閒事業。 九、促進養殖漁業生產區其他合法之權益。 十、協調整合生產區內外養殖漁業產銷與建設相關事項。 十一、接受政府委託辦理養殖漁業相關事項。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中華民國公民,從事水產養殖經營者,或從事水產相關事業之經營或研究者。 二、團體會員: (二)一般性團體會員:以公私立機關或團體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者。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第八條 |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一千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一百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若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執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執行長之期中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人員擔任。執行長之聘期與理事長同。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大會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第三次出席,則之前請假之累積次數歸零,重新計算;如連續請假四次(缺席兩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元。 贊助會員:自由贊助。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500元。 團體會員:組織性會員每年新台幣10,000元。 贊助會員:自由贊助。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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