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養量調查

107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調查
年度目標:
1. 陸上魚塭養殖申報及查報作業。
2.種子人員聘雇8人、魚塭查報員聘雇12人。
3.淺海牡蠣養殖申報及查報作業。
4.督考相關養殖團體計畫執行。
5.定期追蹤全國8縣市養殖協會及44個生產區管理委員會計畫執行情形及經費核銷進度。

                                                 

108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調查
年度目標:

1.陸上魚塭養殖申報及查報作業。
2.種子人員聘雇、魚塭查報員聘雇。
3.7/31前完成大宗魚種放養查核,10/31前執行第二次50%的放養護抽查。
4.協助育苗場每月申報繁殖量,每季抽查產銷流程紀錄及其申報量。
5.養殖放養查報執行進度控管。
5.定期追蹤全國8縣市養殖協會及45個生產區管理委員會計畫執行情形及經費核銷進度。

   

109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調查

年度目標: 

1.陸上魚塭養殖申報及查報作業。
2.種子人員聘雇、魚塭查報員聘雇。
3.淺海牡蠣養殖申報及查報作業。
4.督考相關養殖團體計畫執行。
5.定期追蹤全國8縣市養殖協會及46個生產區管理委員會計畫執行情形及經費核銷進度。

             

110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調查

年度目標:
(1)計畫執行單位應於養殖放養量申報期間加強宣導養殖戶辦理申報,並於申報期間協助養殖漁民填具申報書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其養殖情形,並查勘申報人養殖情況,如有發現不符申報或未養殖況狀,應退回申報書改正。查報員應赴養殖所在地進行魚塭養殖現況調查作業,申報及調查資料應登入養殖放養量系統。
(2)種子人員聘僱:由養殖協會續聘8種子人員,分別派駐宜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及澎湖等縣(市)政府,協助調度養協各分會及各
縣(市)政府聘僱查報員,分配其放養量調查作業責任區及工作量,並受漁業署指揮督導,以及配合養殖漁業相關業務宣導與推動。
(3)魚塭查報員聘僱:由執行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甄選提報魚塭查報員。
(4)查報員應受各縣市種子人員之指揮、調度、監督及控管每日執行進度,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不定期派員赴現地考核查報情形。
(5)優先查報大宗養殖魚種放養現況,於7月31日前完成第1次放養戶查核,及10月31日前執行第2次50%(以第一次未抽查)放養戶抽查,另協助育苗場每月申報繁殖量,每季抽查產銷流程紀錄及其申報量等作業。

   

111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調查
年度目標:
1.陸上魚塭養殖申報及查報作業。
2.種子人員聘僱、魚塭查報員聘僱。
3.淺海牡蠣養殖申報及查報作業。
4.督考相關養殖團體計畫執行。
5.定期追蹤全國8縣市養殖協會及52個生產區計畫執行情形及經費核銷進度。

   

112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調查
年度目標:

1.聘僱8位種子人員及13位查報員辦理養殖魚塭現況調查,建置並更新養殖魚塭現況資料達92%以上。
2.強化進行各地魚塭實際從業人、養殖魚種、放養數量及預定收獲期等調查。
3.加強宣導養殖戶辦理申報,並於申報期間協助養殖漁民填具申報書向養殖所在地郷(鎖、市、區)公所申報其養殖情形,並查勘申報人養殖情況,如有發現不符申報或未養殖狀況,應退回申報書改正。
4.加強查報員在養殖漁業管理系統資料建置及魚塭照片上傳管考。
5.督考8大縣市協會及50個生產區、養殖團體計畫執行情形及經費核銷進度控管。

 

113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調查計畫

年度目標:
1.聘僱8位種子人員及13位查報員辦理養殖魚塭現況調查,建置並更新養殖魚塭現況資料達95%以上。
2.強化進行各地魚塭實際從業人、養殖魚種、放養數量及預定收獲期等調查。
3.加強宣導養殖戶辦理申報,並於申報期間協助養殖漁民填具申報書向養殖所在地郷(鎖、市、區)公所申報其養殖情形,並查勘申報人養殖情況,如有發現不符申報或未養殖狀況,應退回申報書改正。
4.加強查報員在養殖漁業管理系統資料建置及魚塭照片上傳管考。
5.督考8大縣市協會及49個生產區、養殖團體計畫執行情形及經費核銷進度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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